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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查网上申请流程

来源: 浏览:121 时间:2023-08-12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提交申请资料;2.收件:综窗人员收件;3.预审:全程网办事项通过后进入材料预审,预审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4.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5.现场评定工作人员到达项目现场组织进行现场评定6.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评定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7.制证及送达:制证完成之后,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6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由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提交申请资料;2.收件:综窗人员收件;3.预审:全程网办事项通过后进入材料预审,预审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4.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5.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6.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7.制证及送达:制证完成之后,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15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戏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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