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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浏览:130 时间:2023-08-29

{"state":"ok","message":"","special":"","vipMessage":"","isLogin":0,"errorCode":0,"data":{"court":"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title":"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caseno":"(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59号","uuid":"44335c051cb711e6b554008cfae40dc0","url":"http:u002Fu002Fwenshu.court.gov.cnu002Fwebsiteu002Fwenshuu002F181107ANFZ0BXSK4u002Findex.html?docId=59bf239571464b8c8e066ebeeb3a9a00","doctype":"判决书","lawFirmList":[{"title":"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type":"2","url":"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3077530743"}],"judgetime":"2014-12-30 00:00:00","companyList":[{"title":"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type":"1","url":"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351005120"},{"title":"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type":"1","url":"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275049542"}],"planinTextList":[{"text":" 第四化建公司诉称:2011年3月6日,第四化建公司与三新硅业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CGY-GC-11-0303),第四化建公司随即承建了三新硅业公司所属的高纯硅材料精细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硅业皮带廊基础工程,并于2012年12月竣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结算。依照合同约定,三新硅业公司应支付第四化建公司工程款结算总额为2918.102934万元,截止目前,三新硅业公司已支付1828.6万元,尚欠1089.502934万元到期工程款未予支付。故第四化建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新硅业公司立即支付第四化建公司1089.502934万元工程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第四化建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u003Ca href="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275049542" target="_blank" data-type="company"u003E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u003Cu002Fau003E高纯硅材料精细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硅业皮带廊基础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此份合同造价为670万元。 证据二、《高纯硅材料精细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1-6号转运站工程补充合同》。拟证明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了工程量,工程造价增加了1230万元。 证据三、《高纯硅材料精细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1-6号转运站工程补充合同1》。拟证明工程造价增加了150万元。 证据四、《高纯硅材料精细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1-6号转运站工程补充合同2》。拟证明工程造价增加了19.5万元。 证据五、《高纯硅材料精细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1-6号转运站工程补充合同3》。拟证明工程造价增加了848.602934万元,工程总造价为2918.102934万元。 证据六、《神农三新公司工程项目结算审批表》。拟证明三新硅业公司审核工程造价为2918.102934万元,工程完工时间在2012年12月19日前。 证据七、《对账单-u003Ca href="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275049542" target="_blank" data-type="company"u003E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u003Cu002Fau003E高纯硅材料精细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硅业皮带廊基础工程(合同编号:SXGY-GC-11-0303)》。拟证明三新硅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28.6万元。","title":"原告观点"},{"text":" 三新硅业公司辩称:第四化建公司提交的合同和补充合同不足以证明三新硅业公司欠第四化建公司1089.502934万元,依据主合同和相关补充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670万元,如果增加工程量,第四化建公司没有按合同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第四化建公司与三新硅业公司经办人有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嫌疑,即便第四化建公司能举证证明三新硅业公司欠款1089.502934万元,依据建设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第4条约定,保修金支付条件未成就,三新硅业公司不能支付该款项。 三新硅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title":"被告观点"},{"text":" 经庭审质证,三新硅业公司对第四化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证据六、证据七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据二、三、四、五的真实性均有异议,且认为证据二、三、四、五不足以证明第四化建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三新硅业公司对第四化建公司所提供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同时认为部分证据不能达到第四化建公司的证明目的,但鉴于第四化建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且三新硅业公司亦未提供相反的足以推翻前述证据的反驳性证据,故本院对第四化建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力,本院将在相关事实的分析认证意见中予以明确。 经审理查明:第四化建公司与三新硅业公司于2011年3月6日签订了编号为SXGY-GC-11-0303的《u003Ca href="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275049542" target="_blank" data-type="company"u003E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u003Cu002Fau003E高纯硅材料精细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硅业皮带廊基础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为670万元,之后分别于2011年6月16日、2011年8月3日、2012年4月19日及2014年(没有具体的月份及日期)签订了四份补充合同,增加了原合同的工程量,工程总造价亦增加至2918.102934万元。2014年2月17日,三新硅业公司在其内部《神农三新公司工程项目结算审批表》上签字,确认本案所涉工程的结算总金额为2918.102934万元。三新硅业公司已向第四化建公司支付了1828.6万元。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完工总价款的5%,第一年返40%,第二年返40%,第三年返20%。涉案建设工程的完工日期为2012年12月19日。","title":"案件事实"},{"text":"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u003Ca href="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275049542" target="_blank" data-type="company"u003E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u003Cu002Fau003E高纯硅材料精细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硅业皮带廊基础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之后补签的四份补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三新硅业公司虽对四份补充合同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其并未举出反证予以反驳亦未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且依据三新硅业公司内部的《神农三新公司工程项目结算审批表》,三新硅业公司审核认定第四化建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总价款为2918.102934万元,这与双方2014年签订的补充合同3对工程总价款的数额正好能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双方签订的四份补充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即第四化建公司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2918.102934万元。三新硅业公司已向第四化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828.6万元,对此金额双方均无异议。故三新硅业公司尚欠第四化建公司工程款1089.502934万元。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质量保修金的约定,因第四化建公司起诉之时质量保修期尚未满二年,故应扣减相应的质量保修金即87.543088万元。据此,三新硅业公司应付第四化建公司工程款1001.959846万元(2918.102934万元-1828.6万元-87.543088万元)。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由第四化建公司向三新硅业公司另行主张。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第四化建公司请求三新硅业公司给付工程欠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title":"法院观点"},{"text":"一、u003Ca href="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275049542" target="_blank" data-type="company"u003E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u003Cu002Fau003E向u003Ca href="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351005120" target="_blank" data-type="company"u003E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u003Cu002Fau003E支付工程款共计1001.959846万元。 二、驳回u003Ca href="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351005120" target="_blank" data-type="company"u003E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u003Cu002Fau003E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70元(u003Ca href="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351005120" target="_blank" data-type="company"u003E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u003Cu002Fau003E已预交),由u003Ca href="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275049542" target="_blank" data-type="company"u003E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u003Cu002Fau003E负担,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给u003Ca href="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351005120" target="_blank" data-type="company"u003E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u003Cu002Fau003E。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2101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title":"案件结果"},{"text":"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title":"裁判日期"}],"lawList":[{"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4条","url":"http:u002Fu002Fwww.pkulaw.comu002Fchlu002F1224979098644796563.html?Customer=tyc#tiao_44"},{"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07条","url":"http:u002Fu002Fwww.pkulaw.comu002Fchlu002F1224979098644796563.html?Customer=tyc#tiao_107"},{"title":"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13条","url":"http:u002Fu002Fwww.pkulaw.comu002Fchlu002F1224979098644857727.html?Customer=tyc#tiao_13"},{"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42条","url":"http:u002Fu002Fwww.pkulaw.comu002Fchlu002F1224979098644958298.html?Customer=tyc#tiao_142"},{"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52条","url":"http:u002Fu002Fwww.pkulaw.comu002Fchlu002F1224979098644958298.html?Customer=tyc#tiao_152"},{"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53条","url":"http:u002Fu002Fwww.pkulaw.comu002Fchlu002F1224979098644958298.html?Customer=tyc#tiao_253"}],"casetype":"民事案件","sourceName":"中国裁判文书网","monitorStatu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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