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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全濠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浏览:123 时间:2023-10-22

证据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商初字第2046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1)南商初字第204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07年3月8日,海鹰安全技术公司与青岛东祥园置业有限公司(现变更为青岛东祥园建安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消防安装施工合同》一份,后于2008年5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海鹰安全技术公司为东祥园建安公司开发建设的如意家园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41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青岛振青建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算定案值为1341876.86元。东祥园建安公司自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6月11日,分9次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80000元,余款未付。为此,判决书认定,东祥园建安公司应支付海鹰安全技术公司工程款194783元及该部分款项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海鹰安全技术公司工程款(质保金)67093元及该部分款项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至的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证据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二商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1)南商初字第2046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部分已被(2012)民二商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1)南商初字第20465号判决宣判后,东祥园建安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东祥园建安公司与全濠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如意家园项目合同会签单》等新证据,(2012)民二商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新证据判决东祥园建安公司不承担责任,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2)民二商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除对东祥园建安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认定外,对(2011)南商初字第2046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了确认。证据三、《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证明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东祥园建安公司与全濠公司合作开发,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该项目的建筑安装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证据四、《如意家园项目会签单》及《承诺书》。证明如意家园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由东祥园建安公司委托全濠公司签订,合同中所需费用均由全濠公司支付,同时会签单备注栏标明合同乙方为原告海鹰安全技术公司,所附的承诺书为原告海鹰安全技术公司向全濠公司出具。证据五、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商初字第20465号民事判决书中海鹰安全技术公司提交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致,其基本事实已被该判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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